HNPR—2016—16017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湘建人教〔2016〕175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管理局(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9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6〕29号)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降低税费负担
(一)严格执行湘政办发〔2016〕51号文件,做好全面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相关工作。根据《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为确保劳保基金废止后建筑行业保险费用来源稳定,我厅出台了《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在工程造价的规费中增加“社会保险费”项目,并明确计费标准。
(二)降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投保基准费率。在原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投保基准费率基础上下降10%,降低企业投保成本。
二、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减少资质审批环节。由我厅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组织初审,企业可以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含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州(含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我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事项,企业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厅。
将原由我厅负责审批的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州(含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将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三级建筑业企业(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及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含延期)工作委托下放至市州(含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承办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
取消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备案。取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4〕59号)中,关于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在公示前将许可结果报我厅备案的规定。其他需备案事项原则上只进行告知性备案。
(二)严格执行省外建筑企业入湘基本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湘建建〔2015〕190号)要求,对入湘承揽业务的省外建筑企业(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单位等),实行基本信息报送制度。省外建筑企业入湘基本信息经政务中心核对后,通过“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向社会公示其相关入湘基本信息,即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
(三)完善勘察设计审批管理制度。取消企业购买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要求。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建设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从2017年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和审查结果电子备案,方便建设单位送审施工图,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
(四)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贯彻落实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政策,联合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查工作,确保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要于今年底前退还。不断规范保证金管理,加强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促进外省新技术的引进、转化和推广。为降低外省新技术引进、转化和推广成本,对已编制外省地方标准并成熟应用的新技术,依据标准主编单位申请,由我厅组织专家对新技术及其标准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新技术可直接参照外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
三、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一)进一步加强执业资格考前培训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实行社会化,我厅不指定、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考前培训,由考生自主选择参加培训。
(二)减轻建筑企业培训考核费用负担。建筑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企业自主确定,可自行组织培训,也可委托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件的其他企业或机构进行培训。同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考核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市州及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三)明确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问题。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政策修订过渡期间,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暂继续有效。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批时,暂不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审批的必备条件。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厅之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