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村〔2016〕19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政府购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日
湖南省政府购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市场机制,把应当由政府承担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方面的公共性、公益性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公共服务项目),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按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总体要求和环境治理的阶段性规律,立足现有条件和财力,充分发挥地方自主性和创造性,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的项目,有序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防止大拆大建。
(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按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指导思想,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向农村延伸。科学制定和实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合理选择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建设方式和处理工艺,突出农村特色和田园风貌。
(三)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各级政府要积极整合资源,加大财政投入,同时要统筹开展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累计不得超过本地区整体财政承受能力上限,明确购买服务的规模总量和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有效引导并培育社会力量参与,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专业化。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广泛动员农民参与。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做好金融服务,提供优惠信贷。
(四)公开择优,创新务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择优选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要完善管理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加强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提升服务满意度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集中在村庄规划建设、垃圾收运处理、污水处理、河道管护等已纳入经审定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的公共服务项目。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可授权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购买主体获地方政府授权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七条 具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当地实施细则。
第三章 购买程序
第八条 编制规划。各地政府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组织编制或者委托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合理确定规模总量和年度计划,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审查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制定目录。省财政厅统一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方面的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在公布年度清单时根据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确定项目。购买主体根据专项规划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制定年度购买方案,选定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审核购买服务的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 公开信息。购买主体将年度购买方案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及时在各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第十二条 选择承接主体。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购买主体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补贴或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方式,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验收和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在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按期实施。
第四章 资金组织
第十七条 省、市财政通过适当形式对相关工作予以支持。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省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债券中统筹解决部分资金。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购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购买服务协议要求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并督促项目承接主体专款专用。加快推行村镇污水垃圾治理收费制度,建立健全缴费分担机制。发动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承接主体在实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加快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要细化评价标准,对合同履行情况、受益主体满意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目标实现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注重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工商管理、民政及承接主体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购买主体给予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召开村民理事会等方式,完善村民参与和监督机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