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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管控水平 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作者:陈军 文章来源:中国建设报 发布时间: 2017-11-14 字体:【】【】【

  为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以下简称“关键节点”)施工前风险预控措施、提升关键节点风险管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明确了34个关键节点。

  据介绍,关键节点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开(复)工或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

  根据通知,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要坚持全面识别、重点管控、各负其责、强化落实的原则,将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作为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

  要规范开展关键节点风险管控,严格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等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实施风险管控。

  要强化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责任落实。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等参建各方要高度重视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不断加强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严格控制施工风险。

  要加强督促检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参建单位做好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对因关键节点风险管控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建立完善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标准、程序、内容和组织方式,确保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通知明确了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程序及《关键节点分类清单》,规定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由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按以下程序进行:

  施工单位根据《关键节点分类清单》编制《关键节点识别清单》,报监理单位审批。同时,对照经监理单位批准的《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自检自评,符合要求的报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进行预核查,通过后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通过核查的,方可进行关键节点施工;未通过核查的,相关单位按照核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核查。

  天津市轨道交通集团安质部部长马运康和天津地下铁道集团副总经理殷波对通知的出台表示了肻定。他们一致认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风险,与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及施工工艺密切相关,因而梳理地下工程施工关键节点至关重要。关键节点是双重预防机制的前置条件,针对关键节点采取提前预防性措施是管控施工风险的核心。通知抓住了关键、切中了要害,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施工风险管控具有重大意义,是“坚持问题导向”狠抓安全质量管理的真正体现。

  中铁一局天津地铁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则表示,通知对施工风险管控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以前编制的总体和专项施工方案缺乏系统性,各个项目部之间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能突出对关键节点的把控,功夫没少下但效果却不理想。通知简明扼要地明确了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责任、内容、程序、措施,为我们理清了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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