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永州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及《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项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等文件规定,我厅代拟草了《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厅勘察设计处。
联系人:勘察设计处 吴映 马威
电 话:0731-84444353 Email:23395007@qq.com
附件:《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勘察设计处
2015年6月24日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永州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及《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项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等文件规定,提高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对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责任的界定
(一)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是指在建设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含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承担总体责任。
(二)在建筑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应当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缺陷的;
2、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缺陷的;
3、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缺陷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破产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责任人的确定
(三)承接建筑工程建设任务后,勘察、设计单位法人代表应当确定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1)。
(四)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前分别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并按照授权承诺分别依法进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承诺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承诺勘察、设计文件满足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承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参与勘察、设计技术交底、现场配合、竣工验收等后期服务,认真解决施工中与勘察、设计有关问题。
(五)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符合以下要求,并具备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1、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或高级工程师担任。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导专业参与人,参与过1个以上同等规模勘察、设计项目,确定担任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时,其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2、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的项目负责人可由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担任)。
3、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
三、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职责
(六)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对勘察、设计成果负终身责任,有权选择项目参与人员与勘察外业劳务队伍等,未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签字的勘察、设计成果或设计变更一律无效,并承担如下职责:
1、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从事勘察的观测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符合专业培训要求。
2、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包括勘察任务委托书),组织编写勘察纲要,就相关要求向勘察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工作。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
3、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要求勘察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场地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人员,场地内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正常维护维修年限,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设工程的功能需求。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注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
4、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核验有关现场和试验人员在记录上的签字,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主动接受配合见证单位或人员的现场见证。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勘察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在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不得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变更文件上签字。
6、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后期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组织参与施工验槽;组织勘察人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参加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勘察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勘察工作有关的技术处理措施。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应当根据设计合同中约定,组织开展后期服务工作。
7、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设计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设计工作相关的技术处理措施;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由更换后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四、行政监管程序 (八)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时,建设单位应当按初步设计管理权限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法人代表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并书面报告按授权承诺依法开展勘察、设计等情况。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项目负责人的承诺资料、任职资格以及职责履行情况。
(九)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法人代表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送审查机构复核。
(十)在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将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法人代表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纳入备案申报资料。
(十一)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管下,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相关责任主体和包括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责任的追究 (十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管,在检查中发现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记录。
在建筑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应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责任:
1、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
2、造成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缺陷的;
3、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发生上述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1、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缺陷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处勘察设、计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向社会公布曝光,记不良行为记录。
本规定自2015年 月 日执行
附件1:建筑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示范文本)
附件2:建筑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示范文本)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示范文本)
兹授权我单位 担任 (姓名)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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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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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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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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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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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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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示范文本)
本人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